本案例涉及自去年金融風暴以來即廣為發生之無薪休假問題。

爭執所在:雇主無薪休假之契約上效力。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桃園地院98年勞訴字第34號判決)

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於97年間之營業收入,未有太大之變化,難認被告自97年8月起,有訂單減少或營業收入降低之情形。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要求原告放彈性休假,係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而原告放彈性休假,亦係被告要求所致,此為兩造均不爭執,難認此係可歸責於勞工即原告所致,是原告主張放彈性休假之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照發工資,應屬實在。

  1. 本案例涉及工作年資之認定,勞工原任職太子汽車公司,嗣經勞工同意轉至萬泰銀行任職,雙方簽有聘僱契約。其工作年資如何認定。
  2. 本案例涉及勞工自82年12月1日起擔任公司之經理、副總經理等職,職掌公司行政與業務部門,在未經雇主同意允許之情形下,擅自印製與其職務名稱不符之「國防事業部總經理」、「總經理」等職稱名片,並對外自稱係雇主之總經理,是雇主主張該等行為「易使外界誤認其係有權代表公司為相關之行為,損及公司與客戶間之信賴關係,進而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與營運」,是得成立違反勞動契約而情節重大。
  3. 本案例為台電公司將某段地下電纜管路工程發包給茂成公司,茂成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達輝工程行。達輝工程行又將承包工程中之塑膠管吊掛工程交由吉成起重行承作。原告勞工受僱於達輝工程行負責人,從事老闆指示的打雜工作,某年某日吉成起重行指派某人操作起重機吊掛塑膠管,塑膠管掉落撞及該勞工頸部以致受傷。該名勞工請求台電公司、茂成公司與達輝工程行負責人依勞基法第62條第1項與職業災害保護法第31條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4. 本案例涉及98年間企業受景氣緊縮影響實施「無薪休假」之問題,自2008年下旬至2009年上旬成為勞資爭議之重大原因包括企業可否實施無薪休假以因應景氣寒冬及實施無薪休假並減少工資之要件為何。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