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

內政部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擬具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法律評析

修正條文

■第47條之3:

「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解約情形納入申報登錄資訊範圍,並將領得使用 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 之定金書面契據納入管理,及增訂銷售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轉售該契據。」

■第47條之4:

「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不得讓與或轉售之限制, 其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及例外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

■第47條之5:

「增訂任何人不得有不動產炒作行為。」

■第79條之1:

「增訂私法人取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一定期限 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第81條之2:

「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不實及銷售者違規同意或協助轉 售書面契據之罰責。」

■第81條之3:

「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違規讓與、轉售,或不動產炒作行 為之罰責。」

第87條:

「配合實務執行需要,本次修正之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 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 及第八十一條之四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五大重點:

限制換約轉售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

重罰炒作行為

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管制私法人購屋

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解約申報登錄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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