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債務雪球滾至124萬,如何破局?
當事人小勳因過往累積,身負多筆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面臨巨大的經濟與心理壓力。為了徹底解決問題,當事人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程序,並經法院准許開始更生程序。隨後,案件進入了最關鍵的「更生方案是否可決與認可」的審理階段。
經法院統計,本件申報債權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有7位,涵蓋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獸醫院,債權總額確認為新臺幣124萬餘元。
為了推進程序,法院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發函給全體債權人,命其於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當事人提出的更生方案。
這是一場心理戰與程序戰的交鋒。在法定期限內,7位債權人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家銀行明確表達了「不同意」。然而,其餘的5 位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獸醫院、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做出答覆。
這正是本案翻盤的核心關鍵:債務更生並不是一場需要「全票通過」的表決。在法定程序的規範下,債權人的沈默,反而成為推進更生方案的助力。
許多債務人在面對銀行時,常會陷入極度的焦慮,深怕只要有一家銀行不點頭,更生就會破局。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始終秉持一個核心觀念:「不要讓情緒凌駕於程序之上,法庭只看證據與法定數字。」
本案最值得債務人注意的重點,並非「有沒有債權人反對」,而是「反對的比例是否足以破壞法律規定的可決門檻」。
嚴守法定期限,善用「視為同意」機制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法院命債權人於期間內確答是否同意時,若債權人「逾期不為確答」,在法律上即「視為同意」。本案中,我們協助當事人密切追蹤法定期限。雖然有2家銀行反對,但另外5家債權人逾期未答覆,依法均視為同意。
以數字證明公允,而非用情緒訴苦
真正的困境往往不是債務人「不想還」,而是「不知道怎麼讓法院相信自己還得起」。更生成功的核心,在於將收入、必要生活支出、債權結構等資訊,精準轉化為法院能審查的客觀數字。
我們協助當事人整理出了一套具體的還款計畫:每月為1期,分 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12,150元;並針對獎金發放月份,於每年3月增額加計 6,000元。這份方案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奠基於當事人的實際收支證據。當這份符合「公允、適當、可行」標準的方案提出後,即便有部分銀行試圖阻擋,法院最終仍能依據客觀證據,裁定認可。
更生程序不是單純的「減債」,而是一套要求債務人誠實揭露、並在履行期間接受法院生活限制的嚴謹過程。只要證據齊全、方案合理,便能用法律做為最強大的防護罩。
面對催收與沈重的負債,逃避無法解決問題。透過法律程序,重新排列失控的債務,是回歸正軌的唯一途徑。只要你的財務資料完整、提出的方案合乎邏輯且具備具體的履行能力,即便面臨部分債權人的反對,依然能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法定機制,取得法院的認可裁定,重新拿回人生的主導權。
法院最終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主要基於以下四大理由:
書面決議程序合法:
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發函通知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命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逾期未答覆的5家債權人,法院依法視其為同意,此程序完全合法合規。
同意門檻已達法定絕對多數:
依據同條例第60條第2項,更生方案可決需滿足「人數過半」及「債權額過半」雙重門檻。本案7位債權人中,5位同意或視為同意,已超過半數;且這 5 位代表的債權額高達110萬餘元,占總債權額的89%,遠超過法定的二分之一門檻。因此,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具備公允、適當、可行性:
法院嚴格審查了當事人提出的72期清償方案(每月12,150元,每年3月加計 6,000元),認定該條件符合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公允、適當且可行。
未出現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法院明確認定,本件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之不應認可事由。因此,法院依據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為確保方案順利履行,對債務人在履行期間的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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