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嫌與莊男假冒書記官,還有幕後的假檢察官,已觸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潛行公務員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北縣三重市7旬陳姓婦人接獲自稱台北地檢署電話,聲稱帳戶被當洗錢帳戶,須提領出來賑濟南部災民,婦人依指示提領50萬,卻覺得不對勁由家人報案,警方逮捕2名假書記官。警方調查,陳婦昨天上午10點接到電話,對方自稱是「檢察官」,告知婦人帳戶即將成為警示帳戶,因屬犯罪行為,檢察官依緩起訴精神,要婦人把錢領出做善事,可依職權免除刑責,捐款可報稅又能作功德。
婦人禁不起對方一再勸說,領出50萬,回到家又接到電話,指示把錢交給樓下2名年輕「書記官」,婦人覺得司法機關怎麼作業這麼有效率?打電話問兒子,確認是詐騙集團。
該名蕭嫌與莊男假冒書記官,還有幕後的假檢察官,已觸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潛行公務員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假冒公務員的目的是為了騙陳姓婦人的錢,無論最後這些假檢察官或書記官所騙的錢是拿來做愛心帳災,或者自行花用,凡用此不正方法,詐得他人財物,都觸犯了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假冒公務員的目的是為了後來的詐騙行為,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後者的詐欺罪即為足夠。
某些情形下,繼承人的行為會導致其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