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164條懸賞廣告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賴小姐刊登廣告,聲明尋獲「妹妹」的人可以獲得報酬,就屬於懸賞廣告
台北市一位賴小姐,7個月前買了一隻馬爾濟斯訓練當狗醫生,專門陪伴她年邁失智的母親,她的媽媽有了這隻叫「妹妹」的狗之後,狀況好很多。沒想到日前妹妹卻在行天宮前面走失了,80幾歲的媽媽天天找,讓賴小姐急得刊登巨型廣告看板,希望能找回妹妹。
該名賴小姐因為愛犬馬爾濟斯「妹妹」於行天宮前走失了,特花了3萬5千元登巨型廣告,若廣告內容有刊登最先尋獲「妹妹」的人可以獲得報酬,依據民法第164條關於懸賞廣告的相關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處理。所謂的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法,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與報酬的行為,像是本件賴小姐刊登廣告,聲明尋獲「妹妹」的人可以獲得報酬,就屬於懸賞廣告,而可適用懸賞廣告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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