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民不滿嗆縣長,議員拿石砸災民

縱使用國罵批評縣長,若不至於太嚴重的話,屬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關於妨害名譽罪章的免責條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所謂為適當之評論是指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之範圍而言。

屏東縣萬丹鄉灣內村大批村民疑染鉤端螺旋體病而住院,縣長曹啟鴻昨前往關切,卻遭村民施松井五字經國罵,陪同曹啟鴻前往的民進黨籍議員盧嫌認為他是國民黨派來亂的,怒持石塊襲擊,造成施右耳撕裂傷,縫了十二針,事後兩人都坦承有錯,盧同協並向社會大眾道歉,強調是因誤會傷人,他願向施道歉並負起一切責任。

曹啟鴻則說,動手就是不對,此刻大家都應心平氣和地面對一切,現在是家園重建的關鍵時刻,大家要用愛與包容、用同理心,關懷、協助每一位受災的鄉親。民進黨發言人鄭文燦也針對此事表示,不管什麼原因,動手打人就是不對,對於盧議員的行為,民進黨深致歉意。

法律評析

議員打民眾,關於議員之逮捕與拘禁

施姓受災災民有感於地方物資無法如期撥下來救災,有枯魚之肆之切身之痛。因而怒罵屏東曹縣長,縱使用國罵批評縣長,若不至於太嚴重的話,屬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關於妨害名譽罪章的免責條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所謂為適當之評論是指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之範圍而言。

而該盧姓議員拿石塊,襲擊施姓受災戶的右耳,造成兩處四公分長撕裂傷,右手、腳挫傷,送醫縫了十二針,幸無大礙。若聽覺或其他身體部位沒有不治或難治的傷害,則只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以施姓被害人若堅持要提告,可以在這六個月期間內對盧姓議員提出告訴。假如盧姓議員刑事部分被起訴,施姓被害人則可提起甮帶民事求償。

而關於縣議員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0條有言論免責權,而其只侷限於院內受保障。至於院外之言論或犯罪行為,皆不受保障,而關於縣議員任內犯罪是否可以逮捕,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1條有具體明文:「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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