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女子阮氏,九年前嫁來台灣,幫黃姓老公照顧前妻留下的九名子女以及二老,之後自己也生了兩個兒子;不料三年前她罹患子宮頸癌後,失業的老公經常對她施暴,兩個月前甚至設計與她離婚
真心換絕情!越南女子阮氏,九年前嫁來台灣,幫黃姓老公照顧前妻留下的九名子女以及二老,之後自己也生了兩個兒子;不料三年前她罹患子宮頸癌後,失業的老公經常對她施暴,兩個月前甚至設計與她離婚,至今沒有台灣身分證的她,差點流落街頭,處境令人同情。廿七歲的阮氏,目前由彰化婦女會與縣府社會處暫時安置,協助她辦理在台的身分證。
阮氏的黃姓老公原本經營小工廠,後來慘遭火警而結束營業,前妻因而下堂求去,留下九個小孩給他;黃姓老公要照顧九個小孩與高齡父母,根本無法兼顧事業,遂於九年前到越南娶回阮氏。三年多前,她生完老二沒多久,罹患子宮頸癌,手術切除子宮後三天,顧不得自己身體虛弱,即迫不及待回家照顧一大家子。沒想到,阮氏此後常遭老公暴力相向,幾次忍無可忍離家避難,竟被老公以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幸好法官明察,予以駁回。
但是老公不死心,跟她說如果法官判准離婚,她將一無所有,以六萬元代價,要求她拿錢走人;阮氏不知法院已駁回老公的離婚之訴,被騙簽下離婚協議。阮氏以自己已切除子宮,無法再生育為由,要求分一個小孩,獲老公同意,而使她在離婚之後,得以靠小孩名義在台灣繼續居留。
阮氏當初長期被老公毆打,因為家庭暴力,阮氏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訴請法院離婚:「夫妻之一方,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但阮氏並不想離婚,而長期被老公施暴,忍無可能而離家避難,殊不知其老公為了與阮氏離婚無所不用其極,其老公反而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訴請離婚。但是越南妻子阮氏是被老公長期施暴,而逃家避難,非惡意遺棄,所以法院駁回原告老公的判決,非謂無理由。
而老公竟然騙越南妻子說:「法院到時如果判決書下來判決離婚的話,妳會一無所有,不如我給妳六萬元,妳拿錢走人,跟我簽下離婚協議書,自己遠走高飛好了。」越妻阮氏因為已切除子宮,無法再生育,所以請老公同意分一個小孩給她,老公同意,兩人因此簽下離婚協議。因為越籍妻子是受到老公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依據民法第92條本文:「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而撤銷時間依據同法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若越籍妻子發現老公騙她後一年之內,可以撤銷離婚之意思表示,實務上常見為意思表示之方法多是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而依本件的情況亦可提起訴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但是民事訴訟法有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或陳述,應負舉證責任的相關。屆時,如果越籍阮氏要舉證當時是被老公詐欺而簽下婚姻協議的話,要舉證。惟本案已過三年,阮氏如果是最近才知道被騙的,仍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而越籍阮氏九年前嫁來台灣,有合法居留,符合我國國籍法的規定,所以可以歸化為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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