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下水道,七旬老工人不幸身亡,職業災害

陳姓死者是職業災害,而不治身亡。所謂「職業災害補償」,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遭遇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等事故時,雇主應依法給予之補償。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右:(一) 配偶及子女。(二) 父母。(三) 祖父母。(四) 孫子女。(五) 兄弟姐妹。

基隆市長安街的一處工地昨(二十五)日發生沼氣中毒意外,基隆市消防局七堵分隊小隊長李俊雄接獲通報,率員前往搶救。結果,造成二名工人、二名消防人員及一名替代役男吸入過多沼氣昏迷,經送醫急救,工人陳兆萬不治,另四人已甦醒脫險,意外發生原因正由警消調查中。

法律評析

職業災害,雇主依法應補償

該名陳姓死者,是因為和工地主任帶著工人進入池內清理,結果,二人清理地下污水池,吸入池內沼氣,爬到一半,體力不支,又摔入池內,陳姓死者是職業災害,而不治身亡。所謂「職業災害補償」,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遭遇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等事故時,雇主應依法給予之補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右:(一) 配偶及子女。(二) 父母。(三) 祖父母。(四) 孫子女。(五) 兄弟姐妹。」

勞工向來屬弱勢族群,在工作上受到傷害後,經常不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勞工如果有欲到職業災害相關的問題,可向律師諮詢或委由律師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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