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事故地點:郊區線鄉道5.9K(鄰近6K)。
同日早先事故:13:15 許,遊覽車行經 6K 處遭落石擊中,1名乘客臉部等處受傷;14:29 報案紀錄成立。
本案主事故:16:50 許,原告駕車行經 5.9K 時遭落石擊中,車體全毀,雙手多處開放性骨折、肌腱損傷,並有截指情形。
傷害與財損:醫療、看護、就醫交通、勞動力減損、車輛滅失價值等合計逾百萬元。
關鍵落點:雖為山區路段、平時亦有落石風險,但「已發生前案通報」後,管理機關竟未即時派員勘查、設置警示、拉警戒線或採取封閉/管制等緊急應變,直到本案再次事故發生後,警方才封閉 5.6K—7K 約 1.4公里 雙向路段並設置警示。
(一)致勝關鍵
(二)遇到類似事故,當事人應立即蒐證:
(三)策略建議:
損害計算:以醫療、看護、交通、停工損失、勞動力減損、車輛市值差額、精神慰撫金等
逐一舉證。
(一)國賠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成立
(二)不可抗力辯解不被採
(三)公路權責與緊急處置義務
(四)損害項目與金額(國賠法第5條、民法184、193、195)
(五)遲延利息(民法229、233、203)
本件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計年息 5%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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