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於2023年底,台北文山區一名1歲大、小名「剴剴」的男童病重送醫後不治,經院方通報發現有虐童行為。檢調解剖指出剴剴長期營養不良,全身多處有嚴重外傷,包含脖子撕裂傷,頭臉部、四肢、指甲、頭皮、生殖器等多處瘀傷、挫傷,還有牙齒斷裂等情況。
台北地檢署於2024年依《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起訴剴剴的劉姓保母及其妹妹,兩人涉及「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凌虐兒童妨害自由致死」、「傷害兒童致死」等罪嫌,遭求處無期徒刑。最後於2025年5月13日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天分別判處兩人無期徒刑和18年有期徒刑。於同年7月18日,「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幼童最重死刑。
修法背景-無法忽視的民意
2024年1月,北檢開始調查剴剴案,消息在台灣蔓延,最終引發公憤、社會關注以及公民行動。
同年3月台灣五大社工工會集結於衛福部前抗議,4月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舉行集會遊行。
2025年3月連署通過,台灣政府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在三個月內湧入十三萬人連署虐童者加重刑責。
數千民眾更在宣判前夕於總統府前集會,提出增設兒少保護部等訴求,並將8萬5千份陳情書、連署書送交總統賴清德,欲促使當局對兒童托育環境做出改革。
修法內容分析
(一)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虐殺幼童罪」
刑法第272條之1:「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未滿7歲幼童犯下殺人罪,其刑度將在原有基礎上再加重。簡言之,同樣的殺人行為,比起對7歲以上之人犯罪,對未滿7歲之幼童犯殺人罪的刑責再加重。
(二)修正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
刑法第286條原條文:「對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或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的行為,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原條文並未更動,但增加針對幼童的情況加重刑度之規定,就年齡來說分成兩者,再依照情節的嚴重程度,刑度有所不同:
修法爭點研析
(一)對未滿7歲幼兒犯罪才有死刑適用的門檻
在《刑法》條文的增訂與修正,可以看出立法者設定「7歲以下」的門檻,才有死刑的適用,然實有疑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規定對兒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且保護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兒少法並沒有依照幼童的年齡做區分。惟若受害者是8歲或9歲的孩童,難道就不用加重處罰嗎?屆時又發生相同悲劇難道要重新修法,這可能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一致。
(二)「凌虐」在司法實務上難以認定並適用的窘境
司法實務曾出現因難以證明「持續性」凌虐行為,導致兒虐案僅能以較輕的《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論處的案例,形成處罰漏洞。為此,2019年《刑法》第10條第7項增訂了「凌虐」的明確定義,不再要求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或多次性。然而本次僅就虐童案的刑度加重,實務運作上仍對「凌虐」的行為構成要件難以認定,而改判較輕的傷害罪,可能只會導致虐童案構成「刑法傷害罪+違反《兒少法》」,難以構成理想中的「刑法凌虐幼兒罪+違反《兒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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