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近期,台中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機車騎士行經北屯區四平路與榮平街口附近時,因未注意路旁停車格內車輛駕駛開啟車門,導致撞上車門,連人帶車倒地,險些被旁邊的休旅車輾過。 此類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並不少見,涉及的法律責任與相關規定值得我們深入了解。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也就是說,若「駕駛人」或「乘客」在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未注意周遭狀況,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人」將面臨罰鍰處分。然而,若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但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而肇事,則處罰該「乘客」。因此,駕駛人有責任提醒乘客在開關車門時注意安全,以免發生事故並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除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所規範的行政責任外,駕駛人或乘客若因開啟車門導致嚴重後果,可能還會涉及刑事責任。以下是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
如果駕駛人或乘客因開門不慎,導致他人受傷,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若雙方和解,檢察官可裁量是否不起訴,或法官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若因車門開啟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如機車騎士因失控摔倒後遭後方車輛輾壓死亡,則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若事故導致致命傷害,檢察官可能會依此條起訴車門開啟者。但若家屬與肇事者達成和解,檢方可考慮緩起訴或請求法院減刑。
如果機車騎士因撞擊導致重傷(如永久殘疾、肢體嚴重受損等),則可能適用《刑法》第284條後段,「重傷」的認定依照《刑法》第10條第4款,如「喪失說話、咀嚼、視力、聽力或生殖能力」,或「肢體嚴重殘廢」等情況,則可依此罪論處。
若車門開啟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例如緩慢開門並確認後方安全,仍發生事故,則不一定構成刑事責任。但若明顯疏忽,如「未看後照鏡就直接打開車門」,導致他人受傷甚至死亡,則有可能被檢方依上列罪名起訴。
雖然違規開車門主要是行政違規行為,但若導致他人傷亡,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甚至面臨刑罰。因此,駕駛人和乘客在開車門時務必遵循安全程序,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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