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中華電信員工蔡嫌,替「一統」、「國華」2家徵信社偽裝成電信維修人員,侵入公寓或大樓,在電信箱內裝錄音機竊聽電話,成立妨害秘密罪;兩家徵信業者應論依刑法教唆犯
退休中華電信員工蔡嫌,熟悉電話線路配置,替「一統」、「國華」2家徵信社偽裝成電信維修人員,涉嫌侵入公寓或大樓,在電信箱內裝錄音機竊聽電話,刑事局會同北市警方昨將蔡嫌及2家徵信社曾與蔡接洽的員工共7人帶回,並起出電信維修人員工作服、竊聽錄音設備一批等證物。
警方調查,蔡嫌向徵信社的收費標準為,只要在電信箱接上竊聽器具,就要收取2萬元,之後一捲竊聽電話錄音帶收2千元,全案正由警方偵辦。
該案蔡嫌犯案時身穿電信公司維修人員制服,冒充線路查修人員,矇混進入監聽目標的電話裝廳地址。中華電信雖依電信法第30條制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為隸屬交通部負責電信維修的相關業務的官股民營公司,但除了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及部分總經理以及部分董事具備公務員身分外,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蔡姓嫌犯穿著中華電信查修人員,不構成僭行公務員罪。
而蔡姓嫌犯潛入公寓或大樓,在電信箱內裝錄音機竊聽電話,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而在裡面裝設錄音機竊聽電話,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妨害秘密罪:「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非公開是指私密的意思,也就是個人日常生活中別人沒有辦法隨意的看到或聽到的行為內容,像是在自己家裡從事的活動或言論,第三人沒辦法輕易的知道。
而該蔡姓嫌犯為兩家徵信業者所委任,所以這兩家徵信業者應論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論以侵入住居罪及妨害秘密罪的教唆犯。
而蔡姓嫌犯與徵信業者潛入住居的目的是為了裝設竊聽器,所以針對潛入住居的部份,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後者的妨害秘密罪即為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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