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無照駕車撞死人-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賠償責任】

前言:

據媒體載,台北一名15歲少年趁外祖父出國不在家,取走外祖父的汽車鑰匙並駕駛外祖父汽車要去找同學,因無照且不熟悉汽車操作,不慎擦撞對向汽車,高速衝撞路旁麵線攤,導致3人死亡、2受傷的釀嚴重車禍。

(新聞來源: 113年10月21日聯合新聞網)

法律評析
  • 律師解說:

該少年的父母在本案中是否需負擔賠償責任?

  • 本案先不討論該少年之刑事責任及車主外祖父對於該少年之可能責任,經查本案該少年父母已離異,離婚時約定由父親單獨負擔對該少年之權利義務事宜(簡稱親權,舊法稱作監護權),依法院實務見解,該少年之母親在這種情況親權暫時停止,不能令其就該少年之侵權行為負責。
  • 該名少年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是否一定要與少年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請求範圍為何?實際上在判斷法定代理人是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尚需該少年本身符合民法第184條規定要件,且假如少年本人無識別能力,例如:精神病發作、夢遊中等狀態,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定代理人則必須單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常見之損害賠償範圍包含:家屬支出之喪葬費、死者對其未成年子女即父母之扶養費用、家屬喪失親人之精神慰撫金、受傷者勞動減損損失等。
  • 另外,假如該名少年的父親能依個案實際情況,舉證自己已經盡到監督義務,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亦得不負賠償責任,但實務上幾乎未見有人能舉證成功,此外,實務上常見之僱用人和受僱人連帶賠償責任,僱用人亦難舉證成功而免除連帶賠償責任,例如:轟動一時的媽媽嘴命案,依更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媽媽嘴咖啡店的老闆及股東需與受僱人(犯罪者)連帶對死者家屬負損害賠償責任,目前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後續如何發展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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