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37年竟被告拆屋還地

     屏東市汪姓民眾等四戶屋主37年前購買林姓建商、郭姓地主合作建造的房屋,不料多年後被郭姓地主女兒提告訴請拆屋還地,才知道原來自家的車庫都是占用到他人的私有土地,而林姓建商跟郭姓地主此時也都已經死亡導致他們求助無門(資料來源:LINE TODAY)。

法律評析

一、地主女兒起訴拆屋還地的依據
      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在所有物被無權占有的時候,可以請求返還。根據新聞記載,汪姓屋主等人房屋的車庫就蓋在地主女兒繼承得來的土地上,這時候對於地主女兒來說,汪姓屋主等人的車庫可能會構成無權占有,而可以向法院請求汪姓屋主等人拆屋還地。

      本規定的構成要件有二,亦即行使請求權的主體必須要是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而被請求人須為無權占有人。換句話說,本件地主女兒必須要是該土地的所有人或得行使所有權之人,而汪姓屋主等人對該土地則必須是屬於無權占有。依此,如果汪姓屋主等人對於該土地有合法的占有權源,那麼地主女兒的主張就會被認為是無理由,但是有權占有的部分實務認為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屋主可以抗辯的事項
     所謂合法占有權源就是指對於某物有正當的占有權源,這可能來自契約,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也可能來自於法律規定,如時效取得制度。而本件新聞的最後有提到「幸好當初地主有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這可能是汪姓屋主等人可以主張有權占有的證據,但是要主張到當然有永久無償、占有使用的權利,可能還需要證明該車庫跟占用土地的原始基礎法律關係是什麼以及存續期間等。

三、需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只有債權的效力,不得對抗契約約定外的第三人,本件案例由於是原地主的女兒提告,繼承人不屬於此處所說的第三人,但如果是其他因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而買受該土地的第三人,汪姓屋主等人可能就無法以該土地使用權證明書來對抗新地主拆屋還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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