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檢察官洩漏偵查中不應公開資料,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林嫌身為公務員,依據刑法違背職務收賄罪處罰,吳嫌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是卻與林檢察官共同實施,為不純正身分犯,論以正犯或共犯之刑減輕之。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林嫌涉嫌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洩漏偵查中不應公開資料,供刑事當事人使用,並從中詐取財物,今天遭檢方依貪污等罪起訴,至於林嫌檢察官所涉行政違失責任部分,也已經陳送法務部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
起訴書中指出,林嫌涉嫌在97年10月至12月間,利用偵辦一起施用毒品案件機會,先將開庭調查的過程及內容等職務上保管的秘密,洩漏給擔任他白手套的男子吳嫌,由他用來取信案件的被告,再以可以使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暫緩執行觀察勒戒的利益為由,夥同吳嫌共同向被告要求、期約賄賂新臺幣3萬元或代為買單某酒家的消費掛帳不法利益。此外林嫌檢察官還夥同吳嫌包攬他人訴訟,替民眾撰寫民事起訴狀、補充理由狀、上訴狀、抗告狀等,而收取報酬,所得由兩人平分。
該案檢察官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洩漏偵查中不應公開資料之行為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不公開之。」違反者,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由吳嫌取信案件被告,再以可以使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暫緩執行觀察勒戒的利益為由,夥同吳嫌共同向被告要求、期約賄賂新台幣3萬元或代為買單某酒家的消費掛帳不法利益。林檢察官身為公務員,依據刑法第122條第1項及第2項違背職務收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為刑法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所以林檢察官應被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有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林檢察官涉嫌與白手套吳嫌連絡,雖然吳嫌不具公務員身分,但是卻與林檢察官共同實施,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為不純正身分犯:「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林嫌檢察官還夥同吳嫌包攬他人訴訟,替民眾撰寫民事起訴狀、補充理由狀、上訴狀、抗告狀等,而收取報酬,所得由兩人平分。涉犯刑法第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而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亦有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該林姓檢察官疑似違法亂紀,基於檢察一體,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相關行政疏失由上級檢察長對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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