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桃園一位黃姓男子29日凌晨與妻子吵架後,開車載著5歲大的兒子到公園散心,沒想到他自己下了車,卻把熟睡中的小孩獨自留在車內,一直到兒子受不了被熱醒,猛敲車窗求救,最後被巡邏員警黃重信發現,他才被救了出來。
黃姓男子因為與妻子吵架,開車載著五歲大的兒子到公園散心,卻在男孩熟睡時下車一段時間,將男孩獨自留在車上。夜深人靜,公園縱使無宵小或歹徒出沒,男童醒來若下車若跑到別的地方玩耍也有危險。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黃姓男子應該依照同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立法院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