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親家漏稅未補敗訴,法院判需賠罰鍰及補稅

國稅局發現簡女漏列趙玉柱的執業所得48萬元、薪資所得3萬2千元,扶養親屬趙竹旺利息所得2萬9442元,合計54萬1442元。國稅人員認定應補繳6萬2400元稅款,並以漏稅額加計3萬3900元罰款

國稅局核課前第一親家趙玉柱與其妻簡水綿漏列91年度所得稅6萬2400元,並須繳罰款3萬3900元,簡水綿不服打行政官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判簡水綿敗訴、須補繳這筆近10萬元稅款、罰款給國稅局,本案還可上訴。

國稅局南區分局表示,該局核算簡水綿的91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由調查局北機組通報資料,發現簡女漏列趙玉柱的執業所得48萬元、薪資所得3萬2千元與受其扶養親屬趙竹旺利息所得2萬9442元,總共合計54萬1442元。國稅人員據此認定簡水綿應補繳6萬2400元稅款,並以漏稅額加計3萬3900元罰款,簡水綿對於國稅局核課趙玉柱48萬元執業所得稅與處分罰款表示不服,提訴願遭駁回,改打行政訴訟,全案尚未終結。

法律評析

忘記補繳漏稅,補繳額三倍罰款

趙玉柱先生與簡水綿女士疑似漏列91年所得稅6萬2400元,稅捐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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