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簽賭是犯罪嗎?

      隨著電信及網路資訊科技進步,網際網路的發達帶來了方便卻也便利了犯罪,大家都知道在沒有特殊許可的情形下,當莊家或組頭固然是犯罪的行為並無疑問,但如果只是單純簽賭的話,賭客是否也會觸犯刑法?

普通賭博罪修法前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者,為普通賭博罪。依此,賭博罪的構成要件除了需要有賭博的行為跟賭博財物外,一定要在多數人公共使用或聚集的場所或者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的場所才能成罪,例如公園、廣場、百貨公司、酒店或旅館等;而如果只是親朋好友在家小賭貽情則不在處罰的範圍內。
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新興的賭博手法如在網際網路上賭博財物的行為,在本條修法之前司法實務認為這樣的賭博方式具備一定的封閉性,只是對象參予賭博的人私下聯繫,其他的人不會知道他們對賭的情事,都會因為欠缺公開性從而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成立本罪。

普通賭博罪修法後

      網際網路的賭博對社會善良風俗的侵害並不比傳統的賭博行為低,甚至因為沒有空間跟時間的限制,導致迅速蔓延整個網路社會,更有可能造成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因好奇而陷入泥淖,帶來諸多家庭及社會問題,可罰性跟公開場所賭博並沒有什麼差別而有處罰的必要。是以刑法第266條在111年1月12日修正第1項及第2項,修法後不管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還是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似的方法賭博,即使是跟網站對賭,都可能構成賭博罪而遭到處罰。

普通賭博罪不處罰的情形
     修法前,親友間在家打打麻將的行為,因為是屬於私領域空間,原則上不構成犯罪;除非是長時間讓不特定的多數人進進出出參予賭博,那就跟公共場所沒有區別。修法後,雖然將範圍擴張到電信設備或網際網路等設備,但是如果是「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一樣不處罰,所以家人朋友間就算是用電話、網路等設備來打賭,約定輸的人要請吃飯、看電影等,因為對於社會善良風氣並無甚不良影響,還是不會構成賭博罪,至於什麼樣的物品屬於供人暫時娛樂之物則由法院依社會通念個案判斷。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