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他人,租約到期後必須做出一定動作,否則房屋有收不回來的風險

事實概述:

小美父親生前贈與小美房屋一棟,其因工作繁忙無暇管理,小美直到父親過世許久之後才驚覺房客經常未繳納租金,常需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心力催討租金,小美想把房客趕走,但是這時候原本的租約早就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了,這時候小美該怎麼辦?

法律解析:

一、不定期租賃契約
  依據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   的話,就需要用書面訂立,如果沒有書面的租約,或者雙方約定的租期到了卻沒有重新簽約,房東沒有清楚的表示反對房客繼續住在裡面又收下房租,這時候就會形成不定期租賃。

二、不定期租賃可能會讓房東無法收回房屋
  因為現行的法律規範是著重在保護經濟上相對弱勢的承租人,所以在房客租金要繳不繳的情況下,以一般收兩個月押金的情況為例,雖然民法第422條第2項是規定房客遲付兩個月才能夠依同條第1項的規定終止契約,但是因為還有押金可以抵扣,所以房客總共需要遲延繳納租金四個月,才能夠達到解約的標準。此外,因為法條規定終止契約之前還要對房客催告,往往都是房 東催告之後房客又繳交租金,往復循環導致契約幾乎無法終止。

雖然在107年6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正 式施行,其中第10條第1項第2款也規定:「...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所以有部分的法院見解就認為住宅條例的用語是「租額」,那就不用抵 扣押金,也就是說只要房客積欠兩個月租金,房東就可以終止契約。不過法官審理案件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其他法官判決見解的拘束,也就是說法官還是可以依照傳統的見解,認為需要抵扣押金後遲繳兩個月才能終止租約,所以最穩妥的作法還是扣抵押金後,房客欠租超過兩個月以上,再用存證信函來催告會比較穩妥。

三、不定期租賃契約的終止處理起來十分棘手,說是房東的惡夢也不為過,想要避免這樣的情形,最好的方式還是在簽訂契約的時候,房東就要清楚的註明期滿後不再續租或者應另訂租約,讓房客可以預期不會有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如果房客在租期屆滿後仍然繼續使用房屋又不願意簽訂新的租約時,房東就要立即催告且不要收受房租,才能夠預防不定期租賃契約的發生。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