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妨害名譽

侵害個人名譽的犯罪
(A)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保障並非無邊無際,當言論會導致他人名譽受損時,即應受限制,名譽受損之人不僅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行為人更可能觸犯刑事責任,也就是常聽到的「妨害名譽」,在刑法上有二種犯罪類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二者區別在於前者是行為人對他人進行評價時,以侮辱性字眼或行為表達,有損他人名譽;後者是指行為人在傳遞事實時,內容有所不實、虛構或僅涉及個人私德未涉及公共利益。「公然侮辱」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侮辱、謾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使他人名譽受損,所謂「公開狀態」例如大馬路上、社區布告欄、BBS、網路部落格、臉書甚至是Line的群組等,至於侮辱的方式不論是暴力或非暴力都屬之,例如公開用打耳光、把人家假髮拔掉、拿鞋子丟人等的手法羞辱人,或是公開以口頭或書面罵別人三字經、白吃、垃圾等貶抑別人名譽都是公然侮辱。但如果只是單純抱怨、咒罵,例如「希望他閃到腰」、「希望他出門踩到狗屎」等,不會使他人名譽在社會生活評價上因此造成貶損減低的結果,不屬於侮辱性言論,所以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是指犯罪行為人意圖以言詞散布於眾或散布文字、圖畫,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所謂「指摘或傳述」的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行動或文字、圖畫,而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開狀態為必要,即使是私下傳述也在誹謗罪處罰之列;所謂「具體事件」,則指犯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者,屬於具體陳述事實,而非個人發表意見、評論,如果是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縱使批評內容會使被批評者感到不悅或影響名譽,但因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因此單純發表意見並不成立誹謗罪。而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區別在於誹謗罪不論是在公開場合或私下陳述關於他人的具體事實,都成立誹謗罪;而公然侮辱限於公開狀態的謾罵,不必具體陳述事實。因此,三姑六婆們私下或在菜市場談論八卦、新新人類在line或臉書或網路上散布他人私事,或是演藝人員在談論性節目上討論他人私事等,均可能觸犯誹謗罪。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另一個區別在於誹謗罪有免責事由,公然侮辱則否,免責事由分別為:1.對於所指摘、陳述的事實未涉及他人私生活,且能夠證明該事實為真實,或提供的證據能使人相信該事實為真實;2.基於自衛、公務員職務報告、可受公評之事或對於中央、地方會議或法院之記載,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者。例如某教授抄襲他人文章被研究生發現,研究生在網路上將之公開;網路買家因某網拍賣家標榜24小時到貨,卻未於時限內到貨,且客訴後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該買家將這次的交易經驗在臉書上公開提醒其他買方,買家詳細描述交易過程且未誇大、杜撰;美食部落客在網路上發表食記評論某店家餐點品質差、服務態度不佳且衛生條件尚待加強等,甚至以「豬排粉比肉厚」或「雞排比夜市小」等言詞評論,並附上照片供參考,這些例子都屬於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不成立誹謗罪。

(B)加重誹謗罪
因網路科技日新月異,越來越多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普及,也因為網路的發達和使用暱稱的暱名性,網路上的言論自由逐漸被民眾濫用,因此妨害名譽的刑事案件也日漸增多,雖然使用暱稱或只有帳號,警察還是可以透過相關技術追蹤到留言的人,網路上常發生在臉書的動態狀態刊登情緒性及人身攻擊的謾罵性侮辱言詞,通常不會指名道姓,但是若可以從內容推知特定人時,po文的人便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或是在BBS(或臉書)他人刊登的文章下面推文或留言罵po文的人,均觸犯公然侮辱罪。例如,甲在臉書上以情緒性言詞謾罵乙,若甲有指名道姓或是可從內文中推知被罵的人是乙,已經侵害乙的名譽而觸犯公然侮辱罪。

刑法的誹謗罪分為「誹謗罪」和「加重誹謗罪」,前者是僅以言語傳述關於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後者是指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例如乙以電子郵件寄發到丙的公司信箱或以傳真方式,公開關於其丈夫與小三丙通姦的事情;在line或微信等通訊軟體上和朋友聊別人的不實八卦等。

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要由被害人或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才會訴追,若被害人與犯罪行為人於事後達成和解,行為人願意將文章移除,並道歉或賠償被害人慰撫金,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檢察官便不會繼續訴追;相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的犯罪事實一旦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告訴人不可以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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