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載,苗栗縣溫姓男子於年輕時拋妻棄子,最後夫妻離婚二名年幼子女都由妻子照顧,溫姓男子於67歲時因中風而無力支付養老院費用及生活開銷,起訴請求子女應給付扶養費,法官審理後,認為溫姓男子並未對子女盡養育責任,現在要求子女扶養顯失公平,判處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一、本案例法官是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認為身為父親的溫男對二名年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經法官調查審酌該案情形後,認定其具有情節重大之情形,認為應該免除子女扶養義務較為妥當,因而作成該判決。二、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之修正,鬆動了「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想法,此條文立法增訂理由指出,受父母惡意遺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等不法行為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此外刑法相關規定亦併予修正,使之不構成刑法遺棄罪。
三、實務上判決減輕扶養義務的實例,較之此案例判決完全不用扶養的案例為多。因為,法律已明文規定原則上是減輕其扶養義務,只有在情節重大之情形時,法院才能判決免除其扶養義務,準此,只有扶養一小段時間或只給過教育費,或者只不定時給過幾次錢,實務上都只會判決減輕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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