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246號要旨:「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或許該案陳嫌與邱嫌可能依據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男子陳嫌不滿未成年乾妹遭人恐嚇強暴,夥同簡姓、邱姓少年持交通錐鐵製連桿動私刑。黃姓被害人被痛毆成傷,目前還在加護病房急救。警方調查,卅一歲的陳嫌前天下午獲悉未成年乾妹遭人恐嚇強暴,帶著邱姓、簡姓少年前往武陵高中找黃姓男子理論。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過程中陳嫌教唆手下小弟以交通錐鐵製連桿當作武器,警方據報到場將奄奄一息的被害人送醫急救。偵訊時陳嫌供稱,黃某恐嚇乾妹必須配合詐欺,否則將找人強姦廿次,自己一時氣不過才代為出頭。警方調查幕後可能涉及多起詐欺案件,目前正深入釐清事件真相。
該案中,陳男因為不滿黃男強姦他的乾妹,以及黃男涉嫌威脅他的乾妹說:「如果妳如果不幫助我詐欺,我就強姦妳二十次」。陳男雖然為了保衛他乾妹的法益不遭受非法侵害,但他卻選擇夥同簡姓、邱姓少年持交通錐鐵製連桿動私刑來自力救濟。
(一)依據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有嚴重到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各款的情形,則可以依刑法第278條重傷罪論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該案黃男涉嫌威脅陳男的乾妹,陳男因此憤怒對黃男動用私刑,是否可以構成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依據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者,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因為該案,黃男對於陳嫌乾妹的威脅已經不會如此緊急,陳嫌為了保護乾妹的法益,可以選擇報案解決,自不屬於正當防衛要件的「現在不法之侵害」,無從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二)但是任何人看到自己身邊的親友受到非法侵害,有時也會急著想要出頭來保護他。根據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246號要旨:「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或許該案陳嫌與邱嫌可能依據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作為減輕要件。若構成要件不符合刑法第279條,法官仍可審酌行為人的責任基礎,作為科刑輕重的標準(刑法第57條)。
而該案陳嫌乾妹若被黃嫌威脅:「不幫忙我詐欺,我就強姦妳二十次!」因為強制性交罪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身體法益,而詐欺罪是觸犯被害人財產法益。對身體法益的保護應該優先於財產法益,若該案陳嫌乾妹真的為了避免遭受黃男姦淫,而幫助詐欺,雖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的幫助犯。但她是為了避免自己身體法益遭受黃男不法侵害,而欺騙他人的財產,可以主張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陳嫌乾妹自然可以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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