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向母索錢未果,電線勒母遊玩墾丁

江姓男子因為向媽媽要錢未果,竟憤而拿電線勒死媽媽,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江男喪失對其母親遺產之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則不變。

今年6月5日,桃園發生駭人聽聞的逆子殺母案,30歲的汪嫌因為跟媽媽要錢被拒絕,憤而拿電線勒死媽媽,行兇後還盜刷媽媽的信用卡,然後帶著女友到墾丁玩,汪嫌因為殺害親生母親,犯後又毫無悔意,桃園地檢署25日將汪耀庭提起公訴,求處死刑。

頭戴安全帽,殺害親生母親的汪嫌被警方逮捕後,始終不發一語,冷血的程度實在令人髮指,今年6月5日,汪嫌因為跟媽媽要錢起了口角衝突,竟然拿電線把媽媽勒死後,棄屍客廳,神情輕鬆,還偷走媽媽的信用卡及車鑰匙,帶著女友去墾丁玩,就連女友都完全不知情。

法律評析

孽子殺害父母,喪失遺產繼承權

江姓男子因為向媽媽要錢未果,竟憤而拿電線勒死媽媽,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雖然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即發生效力。而若將來該江嫌受到刑之宣告,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

其他應繼承人可以向法院對江姓男子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訴,依據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而若皆無人繼承,江母留下來的遺產,全部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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