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70多歲徐姓老翁去年在圖書館看書時,見鄰桌鍾女邊看書邊抖腳,竟然走到鍾女前面說「男抖窮、女抖賤」,還連罵3聲「賤」,鍾女被罵的莫名其妙怒提告。台北地檢署認定徐翁觸犯公然侮辱罪,今將他起訴。
本案涉及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條文內容「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中,「公然」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本件辱罵之場所在圖書館,就算辱罵當時圖書館無其他人在場,也不影響該要件之成立。
究竟,言論是否具「侮辱性」,須個案去認定,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也有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
如果判斷為侮辱性言論,還須將個案有關的一切事實納入考量,假如徐翁辱罵鍾女起因於鍾女先挑釁,如:鍾女先辱罵徐翁「幹你娘」,而徐翁因遭污衊、詆毀,而進行言語回擊,皆屬於人性的自然反應,鍾女就應該忍受徐翁辱罵她「賤」,加上「相罵無好話」,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不是一有負面用詞,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是,本件鍾女僅因抖腳的行為,引起徐翁的不快,並不使的鍾女有義務要去包容這樣的侮辱性言論,雖然徐翁主張只是教育鍾女,並非辱罵她,但依一般理性之第三人,「賤」等字眼並無法達教育之目的,縱使欲對鍾女行教育之意,亦有其他言詞替代,應認此等言詞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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