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2015年認為大巨蛋工程有79處主結構與建照圖不符,對大巨蛋作出停工處分,但遠雄巨蛋公司認為停工後已發生地下水位上升等安全疑慮,要求撤銷停工處分,法院前年認定與公安有關項目可復工,但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市府原處分並無違誤,改判遠雄巨蛋公司敗訴定讞,爭議許久的大巨蛋工程確定停工。
(新聞摘自:蘋果日報)
一、事實概述:大巨蛋案的爭端經過
大巨蛋案從最早核發建照的100年開始就爭端不斷,工程從100年9月開始施工,中途經歷過變更設計,乃至現在的停工。自遠雄巨蛋公司申請變更設計後,市府分別於101年、102年核准變更核定建照圖,但北市府亦主張遠雄集團應按工程圖樣施工,104年5月市府都發局派員現場勘驗後,發現大巨蛋工程有81處主要構造與變更核定的建照圖不符,違反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便於同月函發裁處書命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然而104年5月底北市府也發函通知遠雄,同意巨蛋工程項目得先行報備進場施工,並發函將不符核定建照圖更正為79處,認為大巨蛋有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移動、柱子內縮等,其中帷幕牆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等項目,屬主構造變更,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
二、行政爭訟程序
遠雄集團不服原先的停工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部分不受理部分駁回後,遠雄仍表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案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與公安有關項目可復工,原先的停工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均撤銷,其他非關於公安項目的訴訟主張則全被法院駁回。全案再經遠雄集團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市府處分停工無違誤,判遠雄巨蛋敗訴定讞。
三、本案解析
本案件爭點為:遠雄巨蛋是否未按圖施工?大巨蛋施工之主要構造、位置、高度或面積是否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系爭79處施工得否於竣工後一次報驗而不用命停工?北市府都發局以建照工程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定,命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是否適法有據?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北市府都發局以「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定,函發裁處書命大巨蛋施工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為一行政處分,北市府為確保施工品質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也2度發函通知遠雄集團「停工區域仍應依規定維護」,最高法院認為,關於公安施工工項本來就不在停工項目內,所以雙方不應就此範圍進行訴訟,而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之行政處分均撤銷」部分,實際上已超出遠雄集團在原審聲明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的範圍,是一個違法的「訴外裁判」,二審法院依法應廢棄改判該部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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