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提到,黃男之行為符合跟騷行為之要件,最終林女不堪黃男之騷擾,故於《跟騷法》上路首日,即向警方報案,則本案黃男將會受到何種處置?
警方受理案件後,根據被害人提供之相關證據,調查後確認事實,將以「書面」警告行為人不要再對被害人為跟騷行為,若2年內再為騷擾行為,將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同時,警方也會開始著手進行犯罪調查,《跟騷法》訂有下列刑事責任:
一、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第18條第一項參照)
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蹤騷擾: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8條第二項參照)
三、違反保護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9條參照)
然而,行為人如僅單純實行跟騷行為,並未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也就是說,僅觸犯本法第18條第一項之罪的話,由於該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對跟騷行為人提告,檢方才會開始展開調查,本案因林女在工作仍與黃男有聯繫,並未對黃男提出告訴,僅希望透過書面警告之方式,讓黃男不要再對她進行騷擾。
老師打學生公訴罪和解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