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為與前妻復合,用手機、line狂叩前妻數百通電話干擾,還在前妻工作地長時間盯梢,甚至傳送「抓不到你誓不為人」等恐嚇訊息,數日後,張男還跑到前妻的住處門口,丟擲玻璃飲料瓶碎裂滿地,警方獲報逮人,宜蘭地檢署依《跟騷法》向法院聲押張男獲准,也是《跟騷法》施行首起羈押案例。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跟騷法》訂有8種態樣之跟騷行為,有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於111年6月施行後,以「通訊騷擾」、「尾隨接近」之案例為多。為了周全保護被害人,本法第21條有規定,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行為人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騷,或有違反保護令內容之情形,且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再為跟騷行為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必要,法院得羈押之。
本案張男對前妻撥打數百通電話,並在前妻之住處、工作地盯梢,甚至還丟擲具有危險性之玻璃瓶,應認定張男對前妻實行「尾隨接近」、「通訊騷擾」之跟騷行為,該行為違反前妻之意願,並使前妻感到心生懼怕,觸犯本法第18條第二項之罪,也就是,行為人符合以凶器或是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騷行為之加重情形,檢方認定張男將來可能對前妻反覆實行跟騷行為,並認為有羈押必要,因此向法院聲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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