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這筆土地為法拍屋,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9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但並不表示地主就毫無救濟管道,地主可向當初原地主依據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台北縣民張悟廣八個月前在彰化縣埤頭鄉買到埋了各種廢棄物的土地,結果被官方要求清理乾淨,否則面臨被行政機關處罰的命運。 彰化縣府地政處及環保局表示,考量張某並非行為人,應會給予寬限至其民事訴訟判決後。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余仕明表示,若買到這種土地,可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此案地主買的是法拍地,並不適用。目前可尋求救濟的是民法二二七條的「不完全給付」,地主可主張買到的土地已與原購買的本旨不同,交易出現不完全給付情況而產生損失,地主可以打官司,向原地主請求賠償。
地主買下這塊土地,因為種植作物都無法生長,請怪手開挖意外發現這塊土地曾為垃圾掩埋場,土地因此堆積許多垃圾。地主向縣政府陳情,縣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違者縣政府將依同法第50條:「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而地主買到的土地竟然是垃圾掩埋場,若當初是跟私人買的,自可依據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然而可惜的是,該案這筆土地為法拍屋,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9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但並不表示地主就毫無救濟管道,地主可向當初原地主依據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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