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台南、嘉義、台中等市議會訂立瘦肉精「零檢出」規定遭中央宣告無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辯論重點有三: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的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是否為專屬中央的事項,或是為地方自治事項。
二、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保障轄區內的人民健康權及當地產業等,是否可以自行訂定不同標準?憲法依據為何?縣市或直轄市自治權限的憲法依據是否相同。
三、憲法規定,國際貿易政策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如果中央開放進口萊豬,但地方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萊豬,是否違背憲法規定,對外是否會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貿易障礙。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何謂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依照《憲法訴訟法》設立,由全體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憲法訴訟法第1條定有明文。而憲法法庭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如何進行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由此可知,審理程序共分為下列方式:
本案分析:
本案是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人民健康權及當地產業而制定「零檢出」規定,因違反上位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規定而無效之案例。各地方自治團體為維護地方自治,遂提起大法官解釋,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原則上應採行書面審理,但大法官認為本案應影響人民權益重大,故仍召開言詞辯論程序以聽取各方建議。
太魯閣號出軌究責-李義祥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