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不公,居家照顧無權抵稅

近日出爐的釋憲第701解釋結果,居家照護費用「非法定醫療院所的就診」範圍,不得扣稅,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國稅局有必要檢討現行政策,除了既有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應立即研議長照特別扣除額。

照顧長者和重病患者,對家庭經濟負擔相當大,一手包辦醫療耗材、救護車、看護費用,每個月至少花費上萬元,然而,財政部國稅局卻認定這些居家照護費用「非法定醫療院所的就診」範圍,不得扣稅。民眾曹先生不服,6年前不斷申訴,並在3年前申請釋憲,日前結果出爐,大法官認定國稅局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法律評析

居家照顧費用不得抵稅,聲請釋憲

曹先生的父親中風導致全身癱瘓,成為植物人,曹先生居家照顧父親,6年前申報從所稅時,發現部分長照醫藥費用,包含醫療耗材、救護車、看護費用皆不得扣稅,必須補繳稅金1,950元。雖然金額不高,曹先生執意申請訴訟和釋憲,不光是爭一口氣,更希望突顯稅制對於居家照顧者的不公平。

居家照護的經濟負擔很大,曹先生堅持討回公道,他細數相關費用,光是醫療耗材,包含抽痰管、尿布、Y紗等,每月金額超過一萬元,再加上聘用看護,至少4萬元以上,卻不能比照醫療院所的扣稅機制,讓他很憤慨。近日出爐的釋憲第701解釋結果,雖然對曹先生有利,不過解釋文仍侷限在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與他爭取的居家照顧看護費、醫療耗材費不相同。

國稅局有必要檢討現行政策,除了既有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應立即研議長照特別扣除額。衛生署代表蔡誾誾表達認同,希望國稅局能盡速試算稅額,將居家照護支出納入列舉扣除額範圍內,減輕家屬的負擔。內政部也表達支援。

 

資料來源: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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