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公眾人物緋聞,會成立加重誹謗罪嗎?

一名女子2年多前向《鏡週刊》爆料,指綜藝大哥徐乃麟和董子綺是男女朋友,遭控告加重誹謗罪,這名女子提出徐乃麟與1名李女的對話錄音,李女問乃哥與董子綺什麼關係?乃哥答:「怎樣呢?她是我馬子,我睡過她……」檢察官認定女子爆料有依據,遂將她不起訴。

法律評析

法律規定:

按意圖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09號: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案例分析:

本案中,該名爆料女子以散布文字方式指摘徐乃麟和董子綺是男女朋友,原應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惟依據大法官解釋第509號,因錄音中徐乃麟確實說過此話,縱然此話非屬實,但仍使該名女子有所依據而指摘此事,故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保障該名女子的言論自由。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