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廖小姐舉辦婚宴後,雙方因工作分離兩地遲遲未辦理登記,嗣後解除婚約,但為了結婚的喜餅、聘金及紅包等支出鬧上法院,法官判決雙方應互相返還贈與物,但解除婚約雙方都須負責,都不得請求精神賠償,廖女須返還99萬多元、王男須還53萬多元。
宴客不是結婚的生效要件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現行法結婚的生效條件是採登記婚,已非儀式婚,所以王先生和廖小姐雖然舉行了婚宴,但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所以仍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
解除婚約得要求返還贈與物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王小先和廖小姐合意解除婚約,依本條規定,可以向他方請求返還因婚約而給付的贈與物,黃先生所支出的婚攝、新娘祕書、喜宴、聘金、喝茶禮、壓桌禮、買豬肉的豬平禮等費用,都是得以返還的標的,至於廖小姐負擔的部分酒席費用、印喜帖、婚禮歌手與樂團、公婆鞋、十二禮及金飾等費用,也是應計入的返還範圍。雙方除財物爭執外,也互相請求對方應為精神賠償,但法官認為對於婚約無法履行,王男和廖女都與有過失,而駁回此部分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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