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性侵害犯罪

日前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今年一到五月,共接獲279件性侵害案件,其中超過六成的被害人是12歲~18歲的國高中生,多數人常有迷思,認為性侵害案件最常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但從個案發現有八成案件加害人與被害人認識,雙方關係以男女朋友、同學及普通朋友最多,更有兩成以上加害人是自己的親屬,甚至有男男性侵案件。近年來,性犯罪案件屢受媒體關注,成為社會矚目焦點,例如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性侵六歲女童案、網路交友遭性侵,或是李宗瑞迷姦、偷拍案等等,新聞媒體的矚目是希望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除了協助被害人勇於發聲、譴責加害人以外,更希望能建立尊重他人性自主觀念,並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

妨害性自主的犯罪類型有:「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乘機性交猥褻」、「對未成年性交猥褻」、「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及「詐術性交」等。所謂「性交」是指以性器或性器以外身體部位、物品,進入或與他人性器官、肛門或口腔接合,對象不限男女,包含口交、肛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等;「猥褻」是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欲行為。

「強制性交」的客觀要件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對男女為性交行為,且決意使用強制手段而為性交的主觀意識,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強制猥褻」是指以強制手段對男女猥褻,且主觀上決意為之;「加重強制性交」是指當行為人有下列8種情形,並以強制手段對他人性交時,將加重刑責:

  1. 二人以上共同對他人強制性交,包括把風和接應的人,例如輪姦;
  2. 對於未滿14歲的未成年男女強制性交,這部分涉及曾經喧騰一時的強暴六歲女童案,待後續說明;
  3. 對有精神障礙、身體障礙或有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交;
  4. 以藥劑強制性交他人,例如李宗瑞下藥迷姦案;
  5. 強制性交以外,並對被害人加以虐待;
  6. 利用駕駛公眾交通工具的機會對他人強制性交;
  7.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物,並對他人強制性交;
  8. 攜帶兇器強制性交。

而「加重強制猥褻」就是符合上述8種情形,並對他人強制猥褻的行為。「乘機性交猥褻」是指乘他人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時,強制性交(猥褻),例如在夜店將醉倒不醒人事的女子「撿屍」回酒店性侵;趁人熟睡之際加以性侵。「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是指對於有「監督、扶助、保護」關係之人,行為人利用優越的社會地位,使他人因為利害權衡而屈服,例如老闆向員工表示若不跟他上床,就將他列入裁員名單,員工因為工作難找便屈從。「詐術性交」是指行為人施以詐術,使他人誤信為自己的配偶進而發生性行為。

至於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是指未以強制方法對於未滿14歲或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或猥褻,實務上常發生的案例是網路交友時,未成年人謊稱自己已經年滿18歲或刻意隱瞞以進行性行為,除非另一方就年齡的部分有求證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盡求證之能事外,法院通常還是會認定觸犯刑法第227條。該條文和「加重強制性交」的概念容易有爭議,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中,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曾經發生過加害人性侵六歲女童並辯稱女童沒有抗拒或表示不同意,法院因而認定是觸犯刑法第227條僅判三年有期徒刑,被社會大眾批判是恐龍判決,法院也因此作出決議討論該案,決議的結果是:

  1.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因其無民法的行為能力、無意思能力,並無同意性交或猥褻的意思能力,因此不論是否違反意願或經其同意,一律以刑法第222條加以相繩;
  2. 若是對7歲以上未滿14歲未成年人,則區分是否違反意願,若違反未成年人意願,觸犯刑法第222條;若經未成年人同意而性交、猥褻,觸犯刑法第227條。

另外,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性犯罪,刑法上有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經雙方同意的性交或猥褻行為,觸犯刑法第227條,但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樣的案例經常發生在國高中生因好奇偷嘗禁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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