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集團詐騙手法一再翻新,法務部不斷透過相關管道平台,提醒民眾轉帳提款務必小心。當您在電話、簡訊、電子郵件、語音留言中,內容是要您去匯款或是操作一些手續時就須提高警覺,意識到可能是詐騙集團的詐騙手法。預防被騙依法務部的提醒,須謹守下列原則:◎保持冷靜,找自己認識的親人、朋友同事問問看(詐騙者會告訴您不能問,但是您還是要問)◎向相關機關進行查證(詐騙者所顯示的電話號碼是假造或竄改的,請向104查詢機關正確電話號碼後再向該機關查證)◎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電話查詢(此為刑事警察局的專線電話,有專人會為您服務)(二)如果有以下情況,應是詐騙集團的詐騙手法,要小心不要被騙:﹝您的存款、現金﹞※要您匯款或存款到莫明其妙的帳戶,(小心錢入狼口!)※陌生人到家裡或某處向您取款(我又不認識你,不會無故拿錢)※要您到提款機退款或確認身分(提款機根本沒有這種功能)﹝公務機關﹞※要您到提款機操作退款或退稅(退錢不可能還要我自己操作)※說您的帳戶被盜用,要您匯款或存款到指定的監管或信託帳戶(警察、檢察官不會如此辦案)※政府官員要到家裡或某處向您取款(政府不可能這樣收錢的)﹝公司行號﹞※說您網路購物或購物頻道付款有問題,要再匯一次或到提款機退款、取消設定(請查證有無購物及交易成功再處理。提款機沒有退款和取消設定的功能)※自稱投顧公司人員與您認識,再說服您參與投資,匯出一堆費用(請查證該投顧公司是否其實且合法)※說您參加抽獎中獎了,要先繳稅(請查證有無參加抽獎?該公司是否真實且合法)(三)出售帳戶,要負刑責不論是「出售」或「租借」銀行帳戶或拍賣帳號,提供詐騙集團詐欺、恐嚇他人交付財物,將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或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並將負擔高額賠償責任。﹝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四)反詐騙資訊法務部(http://www.moj.gov.tw/)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http://www.cib.gov.tw/)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http://www.tcc.moj.gov.tw/)
四、詐欺罪構成要件&共同正犯、幫助犯 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