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科刑審酌極易科罰金 之二

3.易刑處分
財產犯罪或是妨害名譽犯罪,常見法官在判決中會宣判得易科罰金,被告經法院判決並宣告其刑後,原則上應依照該確定裁判宣告的執行刑,但針對個別犯罪行為人執行時,有特別事由導致刑罰難以執行或是產生負面效果,法律特別規定得以其他刑罰或處分為替代,也就是「易刑處分」,易刑處分的種類有四種:1.易科罰金(替代短期有期徒刑、拘役);2.易服勞役(替代易科罰金);3.易以訓誡;4.易服社會勞動。但並不是宣判得易科罰金後,就可以付錢了事,還是要由被告妻自向檢察官聲請,並由檢察官准許才可以繳罰金換取自由。

(A)易科罰金:
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宣告刑的制度,是從剝奪自由的刑罰變換為繳錢的處分方式,也就是用錢換取自由。聲請易科罰金的要件為:a.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例如竊盜罪、詐欺取財罪等,+b.法官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是數罪併罰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刑未超過6個月,符合這二個要件時得聲請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抵一日,繳納完罰金或是社會勞動完成後等同受宣告之刑已執行完畢。

※舉例:加害人被判20個詐欺罪,每個罪的宣告刑為2個月到4個月不等,雖然最後定執行刑為3年6個月,但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的聲請:
如果有刑案在身,在刑事判決確定後一~二個月,會收到刑事執行處的執行通知(傳票)後,如果有註明「得易科罰金」,可以先向承辦書記官詢問折算易科罰金的金額後,在執行期日之前攜帶罰金、身分證及傳票,親自到地檢署刑事執行處向檢察官以言詞聲請,若是「專科罰金」的案子,才能委託親友代跑,如果是「得易科罰金」,因為要本人親口要求易科罰金,所以一定要本人跑一趟。但並不是聲請了就會過,決定權在檢察官,檢察官會詢問受刑人知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麼案件、被判多久,以及有沒有悔意、有沒有再犯的可能,回答時務必嚴肅認真,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當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時,到法院的服務中心有個國庫的櫃台,繳完後把收據交給書記官,就算結案了。
若是受刑人因經濟困難無法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時,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受刑人本人或其親屬可以檢具中低收入戶證明等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若遲延一期未繳納,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的許可,直接拘提受刑人並使其入監服刑。

(B)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是易科罰金的替代措施,當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卻沒有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繳納完畢,且受刑人已經沒有財產繳納時,強制受刑人在監獄提供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以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C)易服社會勞動:
指由受刑人在監獄外提供無償的勞動服務,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的替代措施,社會勞動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顧、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並以6小時社會勞動抵1日。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情形有:
a.得聲請易科罰金的案件卻未聲請。
b.宣告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不符合聲請易科罰金要件的案件。
c.罰金易服勞役且勞役期間未超過一年。
d.數罪併罰的案件,每個罪名都可以易科罰金,刑期合併後執行刑未超過6個月。

※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
當受刑人有意願以社會勞動代替罰金繳納或是入監服刑時,受刑人須在入監服刑之前,持身分證、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親自到地檢署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檢察官會視受刑人身心健康及是否可以達到處罰效果予以准駁。在履行社會勞動的期間,若是未按時報到、無故不履行社會勞動或未於期限內完成勞動服務時,可以再聲請易科罰金,否則必須入監服刑。

※最後以詐欺案件為例,詐騙被害人共12人,被騙金額每人1萬~10萬不等,被告成立12個詐欺罪,每個詐欺罪宣告刑2月~4月不等,且每件均得易科罰金,以每天新台幣1000元折算,並定執行刑1年2月(14個月)。→本案件被告須繳納的罰金金額為:1000×30×14月=42萬,可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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