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科刑審酌極易科罰金 之一

一罪一罰科刑審酌,以及刑罰如何科處
1.〈一罪一罰〉
(A)一罪一罰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可稱為一罪不二罰原則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自己的過錯負責時,一個犯罪行為,刑法上只要給予一次處罰就已經足夠,不需要也不可以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給予兩次的處罰。所謂的「罪」,是指構成一個犯罪的行為,例如殺人「罪」,就是指「殺人」這個犯罪行為;所謂的「罰」或是「刑」,就是指犯罪行為人應負的刑事責任,例如「死刑、無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司法實務針對數個自然界定義下的行為,怎麼認定是成立一個犯罪或數個犯罪呢?舉例而言,近日使用通訊軟體行騙的詐騙集團,透過反覆傳送詐騙訊息給被害人,倘被害人數高達20人,加害人應成立20個或是只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呢,這涉及以數行為犯同一罪名時,應僅論一罪或是論數罪的認定,可以以民國94年時將連續犯的規定刪除為分界點,所謂連續犯是指加害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時,以一罪論處,連續犯又可分為三種形態:1.集合犯,指行為人基於概括性的犯意反覆實施犯罪要件行為,例如犯罪行為人在一個月內印製一千張偽鈔僅成立一個偽造通用貨幣罪、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多次賄選,僅成立一個賄選罪;2.接續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以一步一步的量提升的方式,最後實現犯罪,例如為毒殺親夫,兩個月內每天在飯菜裡下毒,最後導致丈夫毒發身亡;3.實質競合犯與常業犯(以犯罪為職業,且賴之以為生的人):例如慣竊在2年內分別在不同停車場偷了20輛車、詐騙集團在1年內騙了數十位被害者等。在連續犯及常業犯刪除以前,這些加害人的連續犯罪都只成立一個罪名。

(C)但是在民國94年將連續犯、常業犯刪除以後,除了集合犯、接續犯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反覆實行犯罪行為,成立一罪以外,實質競合犯與常業犯等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逐次實行,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上權益,在刑法評價上,每次行為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行為次數,一罪一罰,換言之,如果詐欺行為有20個,不再論以一罪,而是成立20個詐欺罪。

2.刑罰科處
刑罰可分為法定刑、宣告刑及執行刑:
(A)「法定刑」:指立法者對於一定的犯罪行為,以法律條文抽象規定刑罰種類與刑度,例如: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宣告刑」:指法官在法定刑的範圍內,於裁判上實際量定以後對外宣示的刑罰,也就是被告因具體的犯罪行為,必須接受執行之刑罰,例如甲為詐騙集團成員,法院判決宣告:「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一日。」;
(C)「執行刑」:指最後法官判決行為人應該執行的刑度,就是入監所應服刑的時間,通常在成立數罪名(數罪併罰)時法官會定執行刑,舉例說,詐騙一次若判3個月有期徒刑,詐騙2次就判刑6個月,這是依次數(件數)來論刑的,成立20個詐欺罪判刑合計60個月,但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年,法院判決會在宣告刑後,並宣告執行刑,例如甲成立3個詐欺取財罪名,分別處以(宣告刑)3個月、4個月、4個月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執行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