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1月1日起符合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隨機抽取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民,加入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作出決定。擔任國民法官等等雖然是國民法定義務,但國民法官法也規定,對於這些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以合理補償國民為履行參與審判義務所受的損失(含經濟損失)。
自112年1月1日起符合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除褫奪公權、具法律背景如律師、曾擔任檢察官、法律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警察等)隨機抽取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民,加入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作出決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雖然是國民法定義務,但國民法官法第11條第1項亦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同條第2項授權由司法院訂定費用支給辦法,使法院得依據國民的實際負擔與需求情形,支給日費、旅費及必要費用,合理補償國民為履行參與審判義務所受的損失(含經濟損失)。
(一)候選國民法官日費原則每日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超過晚上六點則另支給每小時300元的超時日費,合計每日上限2,500元。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日費原則每日為3,000元,開庭未滿1小時為2,000元,超過晚上六點則另支給每小時500元的超時日費。
補償國民所支出往返法院的交通費及有住宿旅館必要時的住宿費用。關於交通費部分,除一般規定外,居住地與法院在不同島嶼或有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等特殊情形者,得搭乘飛機經濟艙、計程車。關於必要住宿費部分,原則在公務員簡任級人員差旅費標準所定額度內核實支給。
為了將有限資源確實投注在有需要的人身上,避免浮濫與爭議,必要費用的項目及核給標準,將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訂定之。
如有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參與選任期日或第一次審判期日的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者,可事先向法院申請預借費用,希望使有意願的國民都可以到庭參與審判,避免剝奪經濟困難者擔任國民法官的機會。
刪除電腦檔案=破壞電磁紀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