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教化可能性」?

「教化可能性」是在探討這個人有沒有「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如果這個人實在喪盡天良,犯罪手段又是最重大兇殘的犯罪,實在沒有反省回歸社會的機會時,有永遠與社會隔絕的必要,不判死的話不足以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等等,才會判處死刑。

一、教化可能性應有具體化判斷標準

近年來媒體非常關注死刑案件,對於法官是否判殺人犯死刑都有一翻評論,我國對於是否判處死刑所獨創的「教化可能性」基準,更是現今每個涉及死刑判決都會提及的重要爭點,但「教化可能性」到底是什麼?要如何判斷?法院勢必要再加以具體化,否則又會落入民眾所質疑的「精神正常者→可教化免死」、「精神不正常者→減刑免死」,再怎麼樣都不會判死刑的質疑了。

二、為什麼只有死刑才會討論教化可能性的問題?

理論上任何犯罪的行為人,都可以審視其犯後是否有反省、改過的可能,不該是死刑犯才獨有的,加上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等因素,本來就已經是刑法第57條所明定法院科刑時要加以考量,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在任何刑事案件,被告都主張自己在反省了、有教化可能性,減輕量刑呢?但實際上法官不會鳥你這個抗辯,因為「教化可能性」其實是在探討這個人有沒有「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如果這個人實在喪盡天良,犯罪手段又是最重大兇殘的犯罪,實在沒有反省回歸社會的機會時,有永遠與社會隔絕的必要,不判死的話不足以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等等,才會判處死刑。所以非關死刑的案件,反正犯人關一關就沒事了,還是會回歸社會,自然不會討論到永遠隔離及教化可能性的問題了。

三、歸納近年最高法院對於教化可能性的審酌要件,教化可能性屬對於上訴人人格未來發展之預測,上訴人有否教化可能性

(一)犯罪成因、成長背景、個人價值觀等全人格因素,加以客觀判斷。

(二)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矯治可能性及再犯率等事項。

(三)由矯正機關或犯罪矯正專家協助判定被告受司法矯正之教化可能性,並未就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表示意見。

(四)囑託醫院就犯罪行為時精神狀況為鑑定,是否有情緒管理能力不佳,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正常,但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在強烈情緒影響下時,會較一般人減少等情狀。

四、教化可能性始終難有科學化的判斷標準

「教化可能性」在97年第一次出現在法院判決中,但只有寥寥數語而已,後來才慢慢出現一些較具體的審酌基準,但繞來繞去還是難有一個科學化的判斷標準,畢竟不管如何專業化的鑑定,也不可能確認一個人未來是不是絕對沒有再犯的可能,或探究被告的心理就究有沒有悔改的可能,理論上,除非絕對篤定這個人就是罪無可赦,毫無悔改可能,才得以判死,不然法院都應該做成對被告有利的認定才是,而且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也是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的,像媽媽嘴案的謝依涵,最後最高法院也是推翻歷審法官的認定,改判免死,也只有鄭捷等隨機殺人的案件,法院才會揣摩風向快速判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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