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之後,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因此無監護權的父/母親仍然要分擔孩子部分的扶養、教育等相關費用,而且至少應負擔到孩子二十歲成年為止。如果對方拒絕分擔這些費用,你可以採取下列兩種方式。
協議書中沒有明確的約定扶養費用
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你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判,法院會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其他權利義務的分擔程度,來決定對方該負擔多扶養費用,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後,你就可以請求對方給付費用。
如果離婚時,已經針對扶養費用加以協議約定,那麼你可以根據協議書的內容,以孩子的名義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假如在離婚協議書上,扶養費用的負擔方式,是經過法院公證,並已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這時你就可以跳過法院訴訟的程序,直接依協議書及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民法第1116條之2、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本資料摘錄自「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手冊
無監護權的父/母親的財產,孩子可不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