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先找與對方關係良好之親友或可信賴之第三者協助調解,雙方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進行溝通,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既已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如果對方未經你的同意,就將孩子帶走又避不見面,顯然對方已侵害了你的監護權,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將孩子交還給你。
如果孩子未滿十六歲,對方帶走孩子,使孩子脫離你的監護範圍,對方也可能觸犯刑法上的準略誘罪。
參考法條:民法第184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刑法第241條第3項。
本資料摘錄自「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手冊
華航罷工為了它,勞基法第84條之1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