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不是自己的事情,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是更重要的區塊,也是父母離婚後伴隨的課題。「監護權」一詞在父母離婚案件中,法律上的用語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實際上,它不是一項權利,反而是更多的義務與責任,以下是監護權改定的幾種途徑。
夫妻協議
與配偶自行約定,或透過離婚協議商談(家事商談)專家協助,討論孩子監護權的歸屬、離婚後誰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扶養費用分擔與給付方式、探視孩子的方式、時間、地點等事項,進行理性的溝通。
如果無法與配偶達成協議,也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者聲請法官裁判,但依據家事事件法,就算你是聲請法官裁判,也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在法院的調解程序中所達成的協議,其法律效力等同法官的裁判。
假如配偶取得監護權後,發生不適任的情形(譬如未妥善照顧孩子、虐待孩子、拒絕你探視孩子、配偶因罹患重病而無法再照顧孩子 等),另一方可以針對監護權改定的問題,與配偶進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改定。
參考法條:民法第1055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24條。
本資料摘錄自「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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