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不是假??

多位立委提案連署修正「勞基法」增訂第40條之1,將颱風假納入勞基法,明定颱風天為勞工有薪假,若出勤則加發一日工資。因此,本文以下簡述颱風假的性質及說明現行颱風假相關規定的缺失。

颱風假性質為何?

颱風假並非勞基法所保障的假期,而是因受到天然災害而停止上班上課,目前對於颱風假的休假及給薪,是依據勞動部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來規範,依規定,勞工若於颱風天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薪資;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因颱風假只以訂定要點的方式在執行,尚未納入勞基法,即便雇主扣薪或未加給薪資,都沒有相關罰則可處罰。

颱風假沒上班,雇主扣薪不違法

簡單說,依照要點的規範,放颱風假時勞工沒有上班,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所以颱風假當天網路上流傳桃園有間電子公司公告颱風假當天沒有上班者,星期日要上班值勤一事,已違反「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規定,可以予以處罰,但颱風天勞工沒有上班雇主可不發給薪資;如果有出勤工作除工資照給之外,「宜」加給工資,「宜」是一個彈性的解釋,也就是可以加給也可以不用加給,不加給也沒有違法的問題。
 
公務員在颱風假則是不扣薪,因此被批評一國兩制,故有立委提案連署修正「勞基法」,增訂第40條之1,將颱風假納入「勞基法」,給予明確規範,此一想法立意甚佳,但還是要多方討論,才能更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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