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立委提案連署修正「勞基法」增訂第40條之1,將颱風假納入勞基法,明定颱風天為勞工有薪假,若出勤則加發一日工資。因此,本文以下簡述颱風假的性質及說明現行颱風假相關規定的缺失。
颱風假並非勞基法所保障的假期,而是因受到天然災害而停止上班上課,目前對於颱風假的休假及給薪,是依據勞動部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來規範,依規定,勞工若於颱風天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薪資;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因颱風假只以訂定要點的方式在執行,尚未納入勞基法,即便雇主扣薪或未加給薪資,都沒有相關罰則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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