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6月29日開始施行,本法之修正緣起於去年發生的監聽風暴,即特偵組偵辦柯立委涉嫌貪污案件而進行監聽,意外聽到立法院院長涉嫌介入司法關說的案外案。通保法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以下為本次通保法修正的四個重點:
以實務上往往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例如:查緝強盜案件而意外監聽到嫌犯涉犯毒品案件。然而另案監聽卻可能遭檢調機關濫用,如監聽之他案並未涉及法律所規定之特定重罪,或雖涉嫌重罪但欠缺必要之事證。新修正之通保法第18條之1規定,依通保法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例外可以作為證據。另外,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的內容或所衍生的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也不可以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應銷毀。此外,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應銷毀。
新修正之通保法明訂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也就是一人一案核發監聽票(第5條第5項)。
修正案擴大可監聽的犯罪範圍,若涉危害經濟秩序重大者,及涉「廢棄物清理法」的排放事業廢棄物,如日月光排放廢水事件,或「森林法」的盜林,均可依法監聽。
修法前做法
修法後做法
偵辦刑事案件
1. 上刑事局網站填寫通聯調閱查詢單,列印後交由偵查隊長等主管批核
2. 上傳刑事局,由刑事局發送各家電信業者
3. 電信業者將結果回覆給刑事局
4. 刑事局在回覆給調閱單位
1. 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得由檢察官依職權調取通聯紀錄,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2. 偵辦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尋人的緊急危難、救護案件
1. 承辦單位與電信業者設立的緊急窗口聯繫,優先調取
2. 事後再補齊相關核准資料
依法應無法再調取通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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