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拖吊客戶的信用卡偷偷側錄,預備製造偽卡,涉犯刑法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利用他人交易時刷卡,卻側錄他人信用卡卡號及密碼,之後進行盜刷者。觸犯刑法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刑事局今天偵破一個跨國偽造信用卡盜刷集團,逮捕七名嫌犯。警方指出,嫌犯利用道路救援公司外包機會,側錄拖吊客戶的信用卡資料,或者勾結國外觀光區的商店,竊取消費者的卡號密碼,製成偽卡之後盜刷,初步估計,不法獲利高達數千萬元。
刑事局獲報追查,在北高兩市將黃姓主嫌等七人拘提到案,查扣257張偽卡和工具一批。初步估計,不法獲利高達數千萬元。全案在偵訊之後,依詐欺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移送法辦。
該跨國偽造信用卡盜刷集團組織成員,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其為跨國犯罪集團要逮捕位於世界各地的所有成員很困難,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5條:「為防制國際性之組織犯罪活動,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組織犯罪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可藉由國際各國的協定或合作條約來制定逮捕或遣送犯罪者的相關制裁辦法。
而假借救援之際,將拖吊客戶的信用卡偷偷側錄,預備製造偽卡,涉犯刑法第204條第1項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而拖吊業者為從事業務之人,依據同條文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若已經偽造偽卡意圖使用者,則依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是已經拿偽卡使用者,則觸犯同法第201條之1第2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而利用他人交易時刷卡,卻側錄他人信用卡卡號及密碼,之後進行盜刷者。觸犯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論以上述罪名的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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