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社群網站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每月銷售貨物的金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八萬元、銷售勞務的銷售額達四萬元時,應依法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營業登記並課稅,如營業人未申請,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得連續處罰。
因為社群網站用戶眾多,且消息傳遞迅速,部份業者便將行銷業務拓展到社群網站,但近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社群網站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每月銷售貨物的金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八萬元、銷售勞務的銷售額達四萬元時,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營業人未申請營業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得連續處罰。此外,「每月銷售額」的認定,以最近六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公司商號,利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如未開立統一發票,即涉嫌逃漏稅捐,將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拘束,處以漏稅罰。若營業人漏開統一開票,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另外並補充說明,如為依法組織的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的貨物與舉辦的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的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所用,或銷售貨物為飼料及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免辨營業登記。
莫拉克風災(八八水災)系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