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郭董被告妨害名譽院,二審逆轉改判無罪,其中關鍵原因是什麼,法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2019年底郭台銘參加總統大選有鴻海前員工出面爆料明明每月薪資僅有38000元卻仍向媒體表示自己的員工每月薪資均有5萬元,並批評郭董為「郭的確是垃圾」、「他媽還沒死喔」、「我以為他媽死了」等語,一審判決公然侮辱罪成立判2月有期徒刑,黃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言論自由固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且為使大眾在從事公共問題之討論,不受任何拘束,而完全開放的自由抒發,避免寒蟬效應,以健全民主政治,是有關政治性言論,不論係對政府之施政措施,或政治人物所為,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當面臨基本權衝突時,亦應認為受評論者之名譽權應予退讓,以充分保障人民之「政治性言論」。然而人民針對政治人物或公眾事務有關之言論並非全屬政治性言論,蓋所謂言論可大別為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二者並不相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而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固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但此處所謂應充分受保障之意見,係指附麗於對某政治人物之某作為或某項公共事務之評論而言,若單純僅是對政治或公眾人物無端而發之人身攻擊言論,自難認屬「政治性言論」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一審法院認為黃男所為言論一、二,綜觀其時空背景、推文前後文義脈絡,均無從認被告是對告訴人某一特定政治行為所為之評論,而徒流於人身攻擊,不具任何「政治性言論」之價值可言,所謂應充分受保障之意見,係指附麗於對某政治人物之某作為或某項公共事務之評論而言,若單純僅是對政治或公眾人物無端而發之人身攻擊言論,自難認屬「政治性言論」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二審法院則認為,「郭媽媽還沒死喔」、「我以為他死了」等內容僅是討論事實,不涉妨害名譽,而黃男批評郭董是「垃圾」是針對葉元之事件進行評論,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為善意評論,並非為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因而判決無罪。
有發現嗎,本案一、二審考量是否屬於善意評論而不成立犯罪的重點都在,是不是針對一件事件進行評論喔!
罵人烏龜 「意同懦夫」 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