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僱主以低廉薪資脅迫看護工洗大體之行為,已觸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高雄市經營「孝升」、「孝星」、「孝欣」等3家養護中心及葬儀社的林鴻坤、吳靜惠夫婦,被控2年前逼養護中心僱用的6名女越勞,利用下班時間到殯儀館洗大體及著衣,且每小時只給50元加班費,女越勞不從就揚言要遣返,最高法院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將林鴻坤、吳靜惠各判刑10月確定、緩刑3年,各須向國庫支付25萬元。
六名看護工迫於護照及存摺遭僱主扣留,且來台積欠約十五萬元仲介費,只好強忍恐懼洗屍,卻只領到時薪五十元,僱主以低廉薪資脅迫看護工洗大體之行為,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過期支票,舉證仍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