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指出,台鐵太魯閣號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出軌,造成嚴重死傷,花蓮地方法院裁定李義祥50萬元交保,花蓮地檢署不服抗告,花蓮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花蓮地院重裁。花蓮地院召開羈押庭後,裁定羈押禁見2個月。
羈押(收押):
1.由法官決定,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向法院提出聲請再由法官決定准否。
2.有逃亡 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3.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具保(交保):
1.法官命被告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2.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本案改裁定羈押2個月的原因在於,因為本案涉及公共工程承攬契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等關係者眾多,被告李義祥與施工廠商的關係亟待偵查機關分析資料後才能進一步偵查;再斟酌李義祥先前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曾指示所屬員工繪圖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風險,而有羈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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