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陳姓醫師,涉嫌開車違規紅燈右轉,撞倒31歲的陳姓機車女騎士。造成她無法站立、失語,及無生理期,終生須接受復健及24小時看護。失語的部份,符合刑法第10條關於重傷之各項規定。
紅燈違規右轉撞人,判賠1827萬元!知名醫院台北分院公關主任陳嫌開車違規紅燈右轉,撞倒31歲陳姓女騎士,造成她無法站立、失語、無生理期,終生須接受復健及24小時看護,台北地院判陳嫌應賠償陳女1827萬餘元,仍可上訴;刑事部分,陳嫌被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本案也創下國內紅燈右轉事故的最高賠償紀錄。
陳嫌表示,當時是陳女擦撞他的汽車,因而重心不穩而頭部著地,並不是因他紅燈右轉所致,而且陳女所戴安全帽過小,血液又有酒精反應,不應由他賠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嫌撞人屬實,又違規紅燈右轉,為肇事主因,陳女安全帽並無過小的問題,她的血液酒精反應在人體正常自然值內,並沒有酒後騎車的情形。判決書指出,陳女車禍受重傷,法官綜合兩方的財產及損失,而做出以上判決。
該案陳姓主任醫師,涉嫌開車違規紅燈右轉,撞倒31歲的陳姓機車女騎士。造成她無法站立、失語,及無生理期,終生須接受復健及24小時看護。失語的部份,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3款重傷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而無法站立,則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至於無生理期部份,若對生殖系統造成毀敗或嚴重減損,則可依刑法第10條第4條第5項論之。但若對生殖系統毫無影響,但卻對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影響,則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該陳姓女騎士,身體有多處傷害符合重傷的定義,陳姓醫師應被論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罪:「過失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陳姓女騎士可以依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提出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陳姓醫師於第一審敗訴後辯稱:「目前手邊有新的證據,顯示當時對方血液檢測中含有酒精濃度,將會再上訴。」若陳姓男子手邊的新證據,是在判決宣判時(刑事)或言論辯論終結時(民事)就已經存在的證物,陳姓男子故意作為下一審級才要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或者因為疏忽或怠於不提出,此時此新證據即受既判力遮斷效所遮斷,不能再提出。
但是最近實務認為,如果發現時點在於宣判之後,此時仍然在上訴後的新審級提出該新證據,不受既判力遮斷效所排除。而縱使前者那種情形無法再提出新證據,若有發現新證據,仍然可以提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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