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幫辦門號,4萬多手機竟被拿走,是侵占還是竊盜?

案例事實:

      一名女大生,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男網友,對方假借辦手機門號,相約在摩鐵見面,沒想到趁女大生到浴室盥洗時,男網友趁機洗劫財物,等被害女大生走出浴室時,才發現自己受騙上當,趕緊報案,目前已經提告侵占罪嫌。

(法律新聞:TVBS新聞)

法律評析

      本案例男網友謊稱要替女大生辦手機門號,趁女大生盥洗時將手機、才物洗劫一空,女大生提告侵占罪嫌,而如果只是從這個案例中看一般會傾向認為是竊盜罪而非侵占罪,而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差別在於,刑法竊盜罪規定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差別在於,竊盜罪一開始所有物的持有沒有合法權源,而侵占罪則是一開始就有合法權源,嗣後因產生不法所有意圖而持有時則為非法持有,例如借一本書給甲,甲借到後覺得書本不錯就不想還,想占為己有,這就是侵占罪一開始對書辦的占有是基於借貸關係,但之後想據為己有而占有就不基於前面的合法權源而持有。

      所以案例中男網友要幫女大生辦手機,女大生如果因而先將手機交付給他,請幫忙處理門號事宜,男網友因而想將女大生的手機據為己有就會構成侵占罪,反之,若女大生根本沒有將手機借給男網友,是男網友趁女大生不注意而取走手機則是竊盜罪。但就算被害人提出告訴時告錯罪名也不會影響提告的法律效果,因為告訴人提出告訴僅須被害人像追訴機關提出犯罪事實,並有訴追法律責任之意思,偵察機關即應啟動偵查。另外,告錯罪名也不會構成誣告罪,一般民眾只要認為有一個犯罪事實存在,向刑事追訴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偵查機關就應針對該事實起動偵查,至於應適用何種罪名、有無符合構成要件並非一般民眾所應注意,而是檢察官於起訴或不起訴時所應確認以作出正確之處分。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